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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建〔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3),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docx

          2.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doc

          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