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榕房综[2007]1363号
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
根据《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我局就经济适用住房复核中存在的个案问题进行汇总研究,现将相关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在今后的审核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请人拥有店面的,是否将店面视同拥有住房的问题。店面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但应附店面租赁协议,将租金收入纳入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范畴。
二、关于申请人家庭在同一地址内分户的,如何认定同户籍的问题。同一地址内分户的,经当事人同意,仍将同一地址内的直系亲属认定为同户籍直系亲属。
三、关于2004年11月结婚的申请人,其结婚年限截止日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审核截止日为准,认定其结婚年限。
四、关于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和申请人不同户籍,但经社区居委会证明长期同住,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是否可合并计算的问题。从照顾群众生活困难角度出发,可以将上述类型的亲属合并计算。
五、关于同户籍之内的公婆、儿媳、女婿等亲属是否可合并计算的问题。上述类型的亲属只要在同户籍之内的,可作为合并计算的家庭人口。
六、关于申请人需要市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但目前公证办理时限将超过补件时限的,是否可以酌情予以放宽补件时间。在申请人出具办理公证手续的受理单后,暂行核定其购房资格,予以公示,但该申请人应于公示截至日之前补件到位,否则取消其购房资格。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