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7〕3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 厦府〔2005〕17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涉及村镇企事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作以下调整: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思明、湖里区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海沧、集美区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安、翔安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上述标准扣减相应的工业用地土地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
二、上述标准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补偿通告、拆迁通告的,仍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