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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建〔2011〕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资环〔2021〕19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专项资金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省政府确定的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因素分配下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按规定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其他资金。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预算,连同市级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等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不得将省级切块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再切块下达县(市、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开发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同时,可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使用、重点支持:
(一)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
(三)《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福建产粮大县和后备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四)“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
(六)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严重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七)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为平台的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省级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本级项目投资预算和竣工决算,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下达县级立项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审核、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在线监控、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第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的申报、规划设计及预算的编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负责本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或建设方案)审批、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本级项目投资预算、竣工决算,参与市县级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科学组织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资金的安排使用要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及各地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现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定额和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评审制。鼓励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要尽可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项目审批投资预算。经批复的投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统一支付系统直接拨付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专户,原则上分两期拨付。首期资金在项目投资预算批复后按预算总额的80%拨付,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项目设立专账独立核算。对报账的各项票据、合同等资料按规定严格审查,并按项目建档。项目业主管理费可以按预算额直接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用途开支使用。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费支出须编制明细表,载明被拆迁人、拆迁物种类、面积(数量)、结构,农作物种类、面积(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等信息。拆迁补偿费经业主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批。变更设计须因地制宜、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10%,变更后项目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准后实施。经备案或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建项目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须及时修复。灾毁程度不大、工程修复所需投资较少的,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灾毁程度大、项目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支付工程修复所需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连同有关影像等资料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因施工工程公开招标后中标价下浮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节余产生的项目预算节余,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建设工程内容,征求当地农民意见,经县级国土资源审核同意后,用于完善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验收后,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或农户。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管理费分别按项目投资预算的1%和2%比例计提,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的管理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补助资金额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按补助资金额3%计提,不列入项目投资预算。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拨付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闽财会[2010]50号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下达项目资金尾款。项目灾毁工程修复投资应纳入竣工决算审核内容。
项目因各种原因终止实施的,应组织项目清算,并根据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和竣工决算资金审计报告办理决算。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项目资金结余,由同级国土、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除因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调整施工工程结算价格造成项目竣工决算超支的情况外,项目竣工决算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预算批复和灾毁工程修复补助的资金总额。因特殊原因项目未按设计内容进行施工,造成已拨付资金超过项目竣工决算核定补助资金的部分,应按原拨款渠道返还。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竣工项目工程持续运转和正常发挥功能,项目验收后,可安排后期管护费。后期管护费专项用于工程保修期之后为管理、维护各类设施正常使用的支出,后期管护费的具体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地应创新竣工项目管护模式,形成集体资产使用、管理和维护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对违规使用资金,补充耕地少于下达任务的,将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对补助资金使用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资金额度时给予适当奖励。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土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及时改进项目实施管理。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县(市、区)、乡(镇)可适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第二十六条  规模2000亩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300亩以上的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应实行资金“在线监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项目设立银行专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录入“在线监控”项目清单,下发项目初始登录序列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时上传项目数据。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控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和批复投资项目清单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国土部门和农发部门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补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重复申报、套取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因素分配下达的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参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