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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

  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对于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各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农场周边农民及农场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共同维护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有关国有农场要充分发挥科技和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当地农村发展经济,共同推进海西经济建设跨越发展。

  二、规范国有农场的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禁止国有农场擅自出租、出借土地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租赁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榕政办〔2008〕1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由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侨办、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1〕38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

  对权属来源合法且无争议的土地,国有农场应抓紧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对局部存在争议的土地,经协调仍然无法解决的,国有农场应先申请办理无争议部分的土地登记,有争议的用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申请办理争议部分的土地登记或(合并)变更登记。国有农场与周边乡村集体、个人或其他单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及《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争议双方和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处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先易后难的原则,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稳妥有效地进行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做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尽快完成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四、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国有农场应加强对已确权的农场土地的日常管理,对无明显地物界标的用地界线,应设置界桩、围墙或铁丝网等界标物,避免今后出现纠纷。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农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已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个人及其他单位侵占的,必须依法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

  五、把好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场土地关,实行最严格的国有农场耕地保护制度。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国有农场土地,严禁抛荒和闲置国有农场土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等程序,严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经有权机关批准并落实补偿安置后方可使用国有农场土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六、加强领导与管理,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有关规定执行,将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