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的通知
2020-11-12 济建发〔2020〕6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土地熟化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不同步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对拟出让用地基础设施是否具备配套条件提出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让用地是否达到“净地”标准;
(二)拟出让用地是否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三)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专营设施能否与开发项目同步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营;
(四)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其出入口能否接入市政路网。
二、市本级(含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市南部山区)《建设条件意见》,由市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市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拟定。
三、市规划部门出具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后,土地熟化单位在委托编制宗地出让预案的同时,应持宗地基本情况(宗地位置、宗地现状、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报告,到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条件意见》,市住建部门按相关部门职责,分别征集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对具备与项目同步完成基础配套的宗地出具《建设条件意见》。
四、《建设条件意见》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拟出让宗地取得《建设条件意见》后,方可上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土地熟化单位要依据《建设条件意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的监管。
住建、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切实履行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验收单位或接收单位的监管责任,严格规范配套基础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接收程序,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对接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确保配套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参照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对 地块项目提出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该宗地位置: ;规划用途: ;开发时限: 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计算。
第二条 项目用地出让前“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落实情况。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意见:该地块在开工前,能(不能) 满足临时施工用水需求, ( 相关说明) 。
供电公司意见:该地块在开工前,能(不能) 满足临时用电需求, ( 相关说明)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意见:该地块在开工前,能(不能) 满足施工道路通达需求, ( 相关说明) 。
(区政府)意见:该地块在开工前, 能(不能) 满足场地达到平整要求,土地出让前地块上 有(无) 地上建(构)筑物及高压线等影响工程施工的设施, (相关说明) 。
(熟化单位)意见:该地块在开工前, 能(不能) 满足场地达到平整要求,土地出让前地块上 有(无) 地上建(构)筑物及高压线等影响工程施工的设施, ( 相关说明) 。
第三条 项目正式供水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能否接入市政主干网,项目地块供水与市政主干网的接入位置、供应容量等)。
第四条 项目排水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排水(雨水、污水)能否接入市政主管网,项目地块排水与市政主干网的接入位置等)。
第五条 项目正式供电的落实情况。
供电公司意见:
(项目地块上原有电力线路资产归属和迁改情况,项目地块周边电网供电能力是否充足,最可能接入的电源点和可用容量,市政管沟路径是否满足要求等)。
区政府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市政管沟能否满足供电的接入条件,项目地块红线外供电能否接入供电公司的接入电源点等)。
土地熟化单位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市政管沟能否满足供电的接入条件,项目地块红线外供电能否接入供电公司的接入电源点等)。
第六条 项目燃气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能否接入市政主干网,项目地块燃气与市政主干网的接入位置、供应容量等)。
第七条 项目供热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能否接入市政主干网,项目地块供热与市政主干网的接入位置、供应容量等)。
第八条 项目道路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意见: (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能否接入市政路网,项目周边已经规划或即将规划的市政道路的情况、计划修建开竣工时间及新增相关路网情况等)。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督促专营设施建设或接收单位严格按照本建设条件意见落实的情况,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确保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十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一式七份,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务、供电公司、熟化单位、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各执一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