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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价资〔2018〕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向接网电网公司支付的系统备用费,按我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和标准减半征收,同时暂免收该类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计收系统备用费容量原则上以核准(备案)文件中规定的余热、余压、余气机组容量为准,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

二、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后,基本电费可按我省两部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征收已缴纳系统备用费容量部分的基本电费。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按照省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供电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将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省电力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投运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经资质认定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后新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经资质认定后自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