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部分原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部分原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2〕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对部分原行政19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5年工改前行政19、20级的离休干部1993年工改未按正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未按副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的,可分别按正科、副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其各项津贴、补贴也分别比照正科、副科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规定资金渠道解决。

二、以上按正科、副科级的套改办法,只适用于1993年工改套改及之后历次增加离休费和津贴、补贴,不涉及本人其它职级待遇问题。

三、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差额工资部分不补。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