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医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4〕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三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剥离的学校、医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的请示》(明劳社
〔2004〕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闽劳社〔2002〕36号
),作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主要出于二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效地遏制企业临近退休的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变相提高养老待遇的行为;二是有利增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提高防范支付风险能力。实施范围主要是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二、关于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医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问题。
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医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执行省政府下发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具体如何参保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现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成建制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1999〕22号)规定执行。
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以你市规定的为准。
此复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