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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02-20                   榕房物[2008]70号


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投票权时,其“专有部分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专有部分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包括共有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2、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专有部分面积”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3、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专有部分面积”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依法持有“专有部分面积”和建设单位依法持有保留产权的面积总和。所有不能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均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二、关于“业主总人数”的确定

“业主总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1个业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多处住宅及非住宅的,认定为1个业主;2、一处住宅或非住宅由2个以上(包括2个)的业主共同共有的,认定为1个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