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建法〔201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请示>的复函》(建质监函〔2012〕71号),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特点,现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适用于第三方监测标段与施工标段为同一标段情况。
二、当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整条线路或同一条线路的多个施工标段实施监测时,若监测区段范围内存在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则该施工单位的施工标段数量占比不得超过监测区段范围内总施工标段数量的三分之一。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制定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提出相关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监测单位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