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谈,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完成当次征收商谈。
第四条 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需载明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拟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提供房源清单(坐落、面积和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提供房源面积、户型和临时安置费发放的说明;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提交土地、房屋勘测材料、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全文书;
(四)商谈记录及商谈通知。商谈记录,若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含2名)见证人签名;若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应提交商谈通知书及送达材料;
(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赁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材料;
征收集体土地,需提交被征收土地权属材料,或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应安置人口认定材料;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收到补正材料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评估结果的复核、鉴定及送达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三)具体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搬迁费用及期限、补助及奖励、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及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征收集体土地,还应包含应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情况;
(四)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自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各项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操作规定》)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操作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当事人无法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一方面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大多数已签约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推进征收项目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亟须制定符合我市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市资源规划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制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设立报请前置程序,避免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经商谈随意报请;明确作出决定的工作时限,提升工作效率,强调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以协商签约为主;对极少数无法达成协议或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同时明确与司法机关衔接的工作程序,做好强制执行的前期工作,切实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目标任务
为妥善解决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合法有效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操作规定。
三、工作进展
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并征求司法、建设、行政执法、法院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适用期限
本操作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
一是设立报请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强调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商谈;二是规范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征收补偿决定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是给予征收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四是明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限要求;五是确定补偿决定所需载明的内容。
(二)强调补偿决定文书送达及生效时间
为有效化解实操中的送达难题,规范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送达程序,确保被征收人及时知晓内容和权利义务,送达方式参考《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严格履行送达程序。
另外,根据新实施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规定》等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才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衔接
本《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参照《强制执行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履行催告程序,同时在强制执行前做好证据保全,切实维护好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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