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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财金〔2012〕1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确保我省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健康高效运行,现将《浙江省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9日

浙江省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债券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偿债风险,确保我省企业债券市场整体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我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申报、举借、使用、偿还的全程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本,发债企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履约意识,严格遵守。

第二章资产重组

  第五条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六条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发债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第七条资产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结果,不得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公布,且该评级结果不得低于原来评级,否则不得进行重组。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并上报省发改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后,将重组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对在债券发行人资产重组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并造成恶劣市场影响的,将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各地政府必须坚决杜绝抽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同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加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发行人要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责任,认真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义务。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并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五章 偿债能力

  第十八条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保障充实偿债资金专户。在每个还本付息日前第6个工作日,将本期还本付息金额划入偿债账户,不得动用。偿债账户监管人在每个还本兑付日前第5个工作日,将本期还本兑付金额到账情况报告省发改委及本级发改委。

  第十九条含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行权回售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召开资金准备协调会,并将会议纪要或资金安排计划书在公告行权实施办法前10个工作日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偿债账户监管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偿债账户和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当地地方政府。

  第二十一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评级机构出具的中期跟踪评估报告,也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中介机构、偿债账户监管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应当承担相关监管义务但不作为的,如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将由省发展改革委责成其改正;如造成重大过失的,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将取消其在浙江省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当建立承销债券监管信息档案,配备专职跟踪服务人员,并在债券销售完毕10个工作日内将专职跟踪服务人员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主承销商如果出现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可能影响企业债券监管服务质量的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凡因主承销商机构变动、人员流动、沟通不畅、信息不明等因素,致使省内企业债券工作出现过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机构的责任;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在追究相关主承销商机构责任的同时,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取消其在浙江省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已发行企业债券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企业债券专职监管员制度,指定财金口负责企业债券专职工作人员担任企业债券监管员,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监管人员变动的情况,应及时安排继任专职监管员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已发行企业债券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指导,及时掌握发债企业经营、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辖区内企业债券监管情况。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行人偿还本金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金准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其存续期内,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第一监管人的责任,并指定监管协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监管协助部门应当经常与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债券监管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