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风险信息共享及报告的通知
厦国资稽〔202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所出资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传递与沟通机制,强化风险信息集中管理意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风险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风险信息及事项。各所出资企业应密切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构成重大财务风险隐患的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风险信息及事项。对于特别重大的信息和事项,市国资委将呈报市委市政府。
二、加强风险信息共享。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各所出资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我委推动的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客户资信平台系统等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三、建立敏感人员离职信息共享机制。敏感人员指在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工作期间,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事件已责任认定但责任追究处理尚未办结或相关事项正在调查核实所涉及的人员,该类人员离职后暂不得到市国资系统内的其他企业任职,原单位须同时将敏感人员信息上报国资委。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人事录用考核时,如应聘人员有厦门市属国企从业经历者,须要求其提供的离职相关手续中涵盖上一家国企任职期间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情况,并与出具证明单位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录用。原单位收到拟招聘单位核实请求时,应根据客观实际,实事求是予以配合。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应审慎录用敏感人员,不得录用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敏感人员。
四、严肃执纪问责。各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投资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同时,由集团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对重大风险信息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特别是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漏报或迟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所出资企业风险信息管理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风险信息收集、评估、报送等工作过程中应严守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散布、泄漏企业机密文件和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风险信息及事项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常规性风险信息,应在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突发性风险信息,应在知悉之日起即时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关于《关于加强市属国企风险信息共享及报告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部分企业资产损失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形象。为及时消除隐患和风险,加强我市国有企业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传递与沟通机制,促进市属国企风险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1.要求各企业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信息及事项,对于特别重大的信息和事项,市国资委将呈报市委市政府;
2.要求各企业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主动参与市属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客户资信平台系统等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国资监管平台信息报送;
3.要求各企业建立敏感人员离职信息共享机制,不得录用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敏感人员;
4.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的规定要求,强化执纪问责;
5.要求各企业风险信息管理相关岗位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