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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开创“三区三城”建设新局面提供税收政策服务,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苏州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第三条 企业实际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办理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研究开发项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年度纳税申报等事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范畴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附件2)。
企业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申请,也可以将研究开发项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确认。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当地科技、经信等部门大力宣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报送资料要求等内容,积极做好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企业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引导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积极辅导企业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立后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应按项目类别逐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企业当年分别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应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企业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登记资料的,可在纳税年度终了前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登记资料的,报送登记资料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3月底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跨年度开发的,在首次立项研究开发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资料,以后年度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登记资料。
第八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形式发生改变的;
(二)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改变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二)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时,未能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以及具备本规程第九条规定资料的,予以登记。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登记资料起三十个工作日(不含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确认时间)内,对企业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完成登记审核并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附件3)形式书面告知登记结果。
第十二条 对研究开发项目的登记事项,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核。
第十三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并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同时,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受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二)集中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