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房综[2007]1165号
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
根据《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我局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中存在的个案问题进行汇总研究,现将相关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在初审登记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收入证明问题。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上年度收入总额,上年度曾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证明,无聘用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关于户口本换证后落户时间的核实问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落户时间以迁入本城区的第一时间为准。
三、关于申请人父母已经死亡,父母名下房产的归属认定问题。以房产分割继承公证协议为准,如父母房产未分割继承,应明确分割继承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关于夫妻一方为外地人及本地户口在外地工作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问题。夫妻一方外地人及本地户口在外地工作的收入和住房情况由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以及单位有无分配公房的证明,并由户口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
五、关于村委会能否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问题。申请人配偶确系生活在农村的,其收入、住房证明可由所在村委会出具。
六、关于户口在本市五城区间迁入迁出,落户年限的计算问题。户口在本市五城区间迁入迁出的落户年限以在本市五城区落户的第一时间为准,具体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七、关于大学毕业生在校集体户时间的计算问题。大学毕业生在校集体户不计算落户时间,其落户时间从毕业后迁出学校并落户我市五城区之日起计算。
八、关于已婚家庭双方均为集体户的落户时间计分问题。已婚家庭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应从组建家庭即结婚之日起计算落户时间并开始计分,结婚前的集体户落户时间不列入计分。
九、关于原为集体户后变更为家庭户,集体户的时间的计算问题。落户时间可以一并计算,但从变更为家庭户开始计分。
十、关于失业、下岗职工收入及住房证明如何开具问题。失业、下岗职工如原单位仍然存在或尚有留守人员的,应由原单位开具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原企业已关闭、破产或改制的,其收入和住房证明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十一、关于驻榕部队现役军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问题。驻榕部队现役军人如其家属已落户福州,并且落户年限满3年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由其配偶提出申请。
十二、关于二次结婚的婚龄计算问题。二次结婚的婚龄从第二次结婚之日起计算。
十三、关于工作脱产读书的收入和住房证明问题。由工作期间的所在单位出具其住房证明或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上一年度已再次入学的,由学校出具收入证明。
十四、关于申请人不在同户籍子女列入家庭人口计算问题。申请人不在同户籍的子女可以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十五、关于离异人员的申请资格问题。明确离异满两年且离异前未参加过房改的,在符合其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未满两年或离异前曾经参加过房改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异夫妻未生育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生活达二年以上的,按符合条件准予申请。
十六、关于申请人租住教会产权房屋的住房情况适用标准问题。对于租住教会产权房屋的,视同租住公房,其住房面积情况按照租住公房的计算标准予以明确。
专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