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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到期失效】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到期失效】

2011-05-01                  沪建交联〔2011〕4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1〕8号规定,2021年6月30日到期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 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 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 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 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 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市人大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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