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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13〕156号)有效期届满,针对部分单位历史遗留的集资建房出售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凡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产房屋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补交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申请,提供补交明细、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资料、职工交纳集资款的凭证,由区房管局核定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数额,出具同意该单位补交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的批复意见。

  二、补交资金存入公产房屋出售收入集中存款账户,其中11%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有电梯、水泵的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建立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并记账到每幢(套)住房;其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套)住房。

  三、承办银行开具公产房屋出售收入专用发票后,售房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开始施行,至2020年6月14日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15日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