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建发[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自行废止。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关于《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建设网 时间: 2018-07-30
一、背景依据
原《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建质安【2014】211号),是原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件制定的,该文件中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涉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要件较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市委市政府“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亟需进行调整完善。
二、目标任务
结合当前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专业工程要件要求,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共9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明确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明确申报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申报要件。①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③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明确惩处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