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1997〕综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
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1997年1月23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1997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
1997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997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即框架结构74.5%,砖混一等76.4%,砖混二等78.6%,砖木结构80.3%,高层住宅61.7%。
1998年7月1日起取消标准价售房。
职工双方的工龄抵扣,每个工龄按不超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每平方米5.45元的标准给予折扣。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的方案》执行。
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期从1997年1月1日起到1998年6月30日止。
二、从1997年6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新购建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取消福利制分配,实行有偿分配,出售给职工(双困户、不符合购房的对象除外);对分房中腾出的住房,只要符合售房规定的都要出售给职工;危改、落实政策等专用房实行只售不租;承租住房的拆迁户,拆迁安置时实行先售后租。
三、稳步推进租金改革。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规定精神,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止,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增加15%,即从现行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70元提高到1.96元。
四、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基金管理,逐步实现住房基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我市各内联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街道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都要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规定,199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额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1996年12月该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交。
1997年6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为6%,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暂不变动。
五、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调为售房款的15%,专项存储,作为该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用于共同部位和共同设备的维修。
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售房款收入留成的部分调为售房款收入的20%,其中15%用于维修基金,5%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六、2000年之前各单位应逐步做好已出售部分产权的住房向全部产权过渡的工作。职工已取得部分产权的,凡改以成本价购买的,应按变更年份的成本价补足购房款,应补足的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的再给予优惠。92、93年购买的优惠价房优惠10%,95、96年购买的标准价房优惠5%。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抵押贷款。同时按房改有关规定办理交易等手续,方可取得全部产权。
七、随着住房建设的发展,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单位调整职工住房时,在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允许已购房职工原价退出原购住房,重新按规定购买新分配的住房,并按房改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完善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建立规范化的住房交易市场,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做好以优惠价、标准价、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和以统建解困房、安居房等形式出售给职工、居民的住房,按房改有关规定进入市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