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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社〔2015〕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卫规〔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形成我省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给予专项补助。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
二、补助范围
(一)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
(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其社会力量出资比例超过50﹪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本办法扶持和补助范围,不再重复享受公立医院定项补助政策。
三、补助条件
(一)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医院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三)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校验(含年检)合格;
(四)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五)专科医院(包括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综合医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
四、补助项目
省级财政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项目给予补助。
(一)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
结合我省医疗产业政策和医疗资源区域规划,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省级财政给予持续运营补助。分类补助标准为:综合医院0.4万元/床•年;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专科)0.3万元/床•年。
省级补助金额=医院年平均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分类补助标准。
(二)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
结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适时组织评选10-15个临床重点建设专科,根据专科类别和性质每个给予20-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事项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申报项目指南予以明确。
(三)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
医疗机构依法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完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传染病管理,依法承担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三无病人”医疗救治或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及其他省级政府要求的指令性任务和工作的,按省级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持续运营补助
1.申报。医疗机构申请持续运营补助的,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向负责发放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真实阐述包括上年度医疗业务(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医疗纠纷处理、财务收支等)、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在内的运营情况,及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数额。
(2)填写完整的《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具体详见附件1)。
(3)相应材料和文件。包括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上年度门诊量、住院量、床位开放和使用率等规范编制的医疗业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级医院批准文件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能够体现股权结构(出资比例)的医疗机构章程和合作协议等。
医疗机构首次申报省级补助资金应当如实提供以上材料。对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掌握并可核实的申报要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在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应合理简化医疗机构申请流程。对于通过审核,再次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可主要提供内容发生变化的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对于申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缺陷,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信用体系。
2.审核
(1)初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补齐材料。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
(2)复审(核)。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初审意见及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设区市应于2月底前,将经复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正式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复核后,于4月底前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复核,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重点对医院年均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等要素进行审核。
(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按照对应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核。
五、资金监管
(一)持续运营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机构所在市、县(区),再按程序直接拨付到医疗机构。
(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卫生计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应确保用于机构运营和发展,不得变相套取或用于奖励举办者。
(三)省卫生计生委应当组织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支出自评工作,自评情况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省财政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回专项资金、不予安排新的补助项目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运营情况、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订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内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补助政策由厦门市确定,不纳入省级补助范围。设区市相关扶持政策出台后,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附件: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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