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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
【小微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