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
日期:2017-10-20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