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印发关于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筑[2013]43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工作,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关于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全面覆盖、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依法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予以查处。
第六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对违法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对未设立指挥中心的区县,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指挥中心、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违法建设项目通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
第八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节复杂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当书面报告指挥中心。
第九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台账,每月将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区县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