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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2011〕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序推进旧村复垦,促进“十二五”期间“造福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开展旧村复垦。“造福工程”项目开展旧村复垦,其腾退的旧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转让。旧村复垦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和补助、项目组织实施等,以及现状图、规划图和相关影像资料;群众意见说明,包括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意见,以及当事人同意拆迁、同意退还原使用土地的协议书;已纳入“造福工程”的相关文件及说明。

  二、认真核定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旧村复垦实施方案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本级农业部门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新增耕地数量,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并纳入网上交易平台。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本县(市、区)使用,也可转让其他县(市、区)使用,指标使用费不得低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不高于每亩30万元。

  三、调整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使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使用耕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有偿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仍按法律规定执行。

  上述城镇住宅用地中,纳入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抢险救灾、军事设施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不需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拆迁安置用地要随同项目用地一并报批,确需分开报批的,应附拆迁安置的立项文件,及拆迁主管部门关于拆迁安置用地规模的情况说明。

  四、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造福工程”群众搬迁安置。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专款专用,全额用于“造福工程”旧村复垦项目和新农村建设,其中:对旧村复垦项目群众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乡(镇)的工作经费合计不得超过5%;其余资金用于“造福工程”项目公共配套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报账制,专账核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旧村复垦工作要切实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广泛听取和采纳村民意见,拆旧方案、新村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补助方案等要事先与相关农户充分沟通。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行实施复垦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六、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旧村复垦项目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其他相关报批手续的,按规定积极办理。旧村复垦的新增耕地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由原使用者经营,也可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后调整给新的使用者经营。

  七、确保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项目所在的市、县(区)、乡(镇)要加强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新增耕地必须在实施方案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复垦。旧村复垦项目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初步验收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新增耕地竣工报告和竣工图;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初步验收意见;旧村复垦实施前和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相关图件、影像资料。

  新增耕地应取得国土资源部网上新增耕地备案配号,通过验收备案的新增耕地少于实施方案核定数量的,将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县(市、区)的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数额;超过实施方案核定数量的,将相应增加该县(市、区)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数额。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