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
渝建〔2014〕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4年3月1起实施的《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
《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制度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符合
《条例》规定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实行市、区县分工管理,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制度
自2014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
《条例》规定联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
《条例》规定,按期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合建设的备案手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管理,对于未按
《条例》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或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企业,按
《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表样本
2.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证样本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表样本
4.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证样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