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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价商〔2004〕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05元/千瓦时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征收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征收基金和附加的电量,按自备电厂发电量扣除其厂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确定;必要时可以安装计量表计,实行抄表制度。厂用电率原则上按设计厂用电率计算。

       以上基金和附加由自备电厂接网的供电企业代收,并单独列账。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将另行下达。

       二、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按我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和标准收取。计收系统备用费的容量原则上按该企业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容量确定,但当电网系统设备的最大备用能力小于《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容量时,按电网系统设备的最大供电能力确定。

       为了与执行大工业电价一致,避免重复征收和漏收,在向自备电厂的用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后,不再另行收取该企业基本电费。收取的系统备用费计入供电企业销售收入。

       三、对按上述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