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社文〔2005〕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单位正常申报缴费的,其费款所属时期(间)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规程》表25)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规程》表26)上的填发日期;参保单位申报欠费补缴(包含年度结算补缴、稽核补缴,下同)、缓缴补缴和政策性补缴的,其费款所属时期(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上的“税款所属时期(间)”。
参保单位欠费补缴、政策性补缴的费率按现行费率执行。
参保单位办理欠费补缴的,应在补缴次年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规程》表53)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补缴分解手续并补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只补缴工资基数、不补缴月数的,参保单位应在“补缴工资基数”栏中填报相应的数据;既补缴工资基数又补缴月数的,参保单位应同时在“补缴月数”和“补缴工资基数”两个栏目内分别填报相应数据。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缓缴费额及其利息补缴申报的,可按缓缴年度起始时间补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经地税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后仍未办理的,应转作非正常户处理。对无法联系的非正常户,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应联合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媒体公布30天后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
三、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参保单位,其《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规程》表4)和《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规程》表24),经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签章后于每月月底前采用书面文档方式交同级地税机关作为缴费申报附件依据。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程》规定及时将上月征缴数据软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月报表》(《规程》表49)、《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情况月报表》(《规程》表51)送同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将相关数据与地税机关提供的数据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数据进行核对,发观有误的,地税机关应负责查明原因并向同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反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