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8〕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厦委发〔2017〕32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委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式
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所有副职负责人采用同一种改革方式。
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正职3,800元/月,副职3,300元/月。企业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三、所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均要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由所出资企业集团本部对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行统筹管理。
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所出资企业集团本部应根据各级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等客观因素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对于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确需继续配备公务用车的,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不超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副职水平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具体由各所出资企业集团本部进一步细化明确。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
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所出资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纳入企业编报年度预算说明书。派驻企业监事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费用年度预算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事项
所出资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于2018年3月9日前将集团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送我委审批,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所属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报送我委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