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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榕政综〔2004〕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精神,实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必须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的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


  要认真学习,全面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要加大土地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深入宣传耕地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意义,树立耕地资源忧患意识,真正形成珍惜土地,保护耕地,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切实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把耕地保护真正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位最重要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 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耕地是不可替代极为宝贵的稀缺资源,对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农民生计具有保护机制,对农村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色隔离带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监测和巡查,确保不被占用。经常性地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检查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土地整理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应当逐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完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补充耕地任务。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坚持按规划管地、用地的原则,依法认真落实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凡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申请,任何地方、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要依法根据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调整规划后才能报批用地。要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所有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圈占土地行为,确保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年度用地计划之内。


  四、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设立征地专项资金专户


  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要求,县(市)区在征用土地时,应根据所征土地区位、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用途、农业产值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它耕地的不得低于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并要做好相邻县(市)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单位在提出申请用地时,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专项资金,将不低于征地费总额50%的征地补偿费存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未汇入总额50%征地补偿费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的申报。


  五、落实土地补偿费发放到位,自觉接受被征地村民监督


  建设用地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通知用地单位将余下的征地费总额50%再次汇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之后,国土资源部门通知被征地的村委会根据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土地补偿费发放的造册登记清单送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审核签章后,报经所属的县(市)区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门提请拨款付给被征地的村委会,被征地村委会必须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及发放清单做好土地补偿费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被征地村民的监督。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土地补偿费发放到位。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准供地;征地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准动工建设,以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协调运作,确保项目用地的落实提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的补偿工作落实到位后,要组织力量,协调运作,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快依法用地、交付使用的步伐,确保对各个项目用地提供的落实,促进各个项目的落地。


  七、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严格杜绝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