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我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津建设材〔2016〕32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将我市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权单位办理施工机械备案事宜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要件办理,领取《建筑施工机械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其中购买(交易)凭证必须提供正规发票,收据不再受理。
二、2014年以前办理的施工机械IC卡继续有效,可以正常使用,直至设备达到报废年限,随设备报废一起注销。
三、2014年以后施工机械产权备案仅取得IC卡的,应在2016年底前,凭IC卡原件到市质安总队免费补办“备案证”,2017年1月1日起原IC卡停止使用。
四、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备案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不再办理IC卡。
五、产权单位要严格施工机械备案管理,备案所需要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严禁挂靠、借照经营,对私刻公章、套牌使用、伪造材料等行为,一经发现,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01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