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资〔2016〕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信委(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文件执行。
二、对《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2号)要求,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大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阶梯电价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四、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自2017年起,每年7月1日前,省经信委商省统计局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向社会公布,并将企业名单(含具体用电地址)、投产时间、电耗水平等相关情况函告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级电力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加价标准或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的加价标准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五、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