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业户建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28 桂国税发〔200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到2000年末,在我区
个体工商大户、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
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的其他企业中推行建立复式账,在中小
个体户中推行建立简易账。2年多来,各地国税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克服许多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统计,到2000年3月止,全区私营企业中已建复式账的有5541户,占应建账户的87.15%,其中已实行查帐征收的有4186户,占已建复式账户的 75.54%;其他企业已建账3360户,占63.6%,已实行查账征收的有1346户,占已建账户的 40.05%;
个体工商业户已建账 11599户,占应建帐户的16.23%,其中建复式账的有1722户,简易账的有6045户,粘贴簿的有3832户。在
个体户中已实行查账征收的有614户,占已建复式账户的35.65%,建账后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有9912户,占建账户的83.3%。
从上述统计中可以看出,我区在
个体私营建账建制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进度缓慢,任务十分艰巨。经了解,一些地方由于不严格按照规定建账建制,查账征收,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而且给社会和纳税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确保
个体私营业户建账建制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
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建帐建制,查账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夯实征管基础,规范执法程序,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行此项工作。
二、对
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各种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
个体或私营企
业、承包租赁等其他企业,必须全部建立复式帐,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符合建立简易帐的中小型
个体业户,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简易帐。对暂不具备条件的
个体业户,应按规定由
个体业户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暂缓建账,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四、应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的
个体工商业户,可参加主管国税机关举办的建账建制培训班,结业后,自行建账,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
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
个体工商业户,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建或缓建复式账或简易账,但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售登记簿。
六、应建未建账的业户,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并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税收定额。
七、
个体业户建账以后,必须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并加强税务稽查,发现建假账少报或瞒报收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
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