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12〕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临床企事业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考评工作,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学专业(非临床,下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更加客观、公正、科学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在保障全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相关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设置初级、中级两个资格层次,其中,初级资格又设置药士(员级)、药师(助理级)两个层次。具体资格层次和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初级资格名称包括药士、药师;
(二)中级资格名称为主管药师。
第三条 我省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临床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药品研
制、生产、流通、检验检测等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参加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参加药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药学、中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并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含)以上。
第七条 参加药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士职务满5年(含)以上;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士职务满2年(含)以上;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含)以上;
(四)取得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后又取得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第八条 参加主管药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师职务满6年(含)以上;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师职务满5年(含)以上;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师职务满4年(含)以上;
(四)取得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后又取得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药师职务满3年(含)以上;
(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药师职务满2年(含)以上;
(六)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九条 我省药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我省药学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试科目按资格层次和专业设置如下:
(一)药士
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药师
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
中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
(三)主管药师
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第十一条 我省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非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所考科目必须全部通过,视为合格;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四门考试科目,视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颁发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福建省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我省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也不得自行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考前培训工作须按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凡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考试回避制度,凡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授课;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和我省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一)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或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的,或任期内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
(三)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1年的人员;
(四)被发现伪造学历、资历或其他情形弄虚作假未满2年的人员;
(五)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本专业技术岗位,不能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正常工作的人员;
(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隐瞒上述情形,获取考试资格,并已取得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所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中、初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职称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