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国资综〔2008〕324号
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按市政府关于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的要求,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榕政综〔2007〕35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范畴的中介委托行为,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榕政综〔2007〕35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的中介委托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国有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行为,是指这些国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等活动。
第五条 国有企业因涉及资产范畴而聘用中介机构,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产生。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为全市国有企业服务,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库、审计机构库和拍卖机构库。
第七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中评估机构必须持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和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分别有不少于8人的注册评估师、10人的注册会计师;拍卖机构应有不少于2人的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 执业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处分;
(四)拍卖机构的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万元,其它中介机构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程序是:
(一)采用公开或邀请两种形式发布建立中介机构库信息;
(二)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并报送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验原件):
1.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登记表)及承诺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工作业绩;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市国资委进行资格审查,选择符合条件的建立中介机构库;
(四)公布入库名单。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库中的中介机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受能力的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以满足各种业务的需要。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成效进行跟踪管理,国有企业对中介机构的评价结论作为动态调整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资格年度复核制度,每年市国资委须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复核,建立进入与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库中除名:
(一)已经不符合入库条件或年度资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执业时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出具的执业报告有严重失误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执业造成国有企业遭受损失的;
(五)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国有企业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七)被随机选中后拒绝提供服务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备相关材料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产生办法是:
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应采取随机选择或竞价选择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如下:
(一)委托协议的签订。国有企业选定中介机构后,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报市国资委备案。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时间要求、费用约定以及违约条款等;
(二)费用确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服务费必须综合考虑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国有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也可以采用由国有企业提出服务费金额,在同意该服务金额的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
(三)费用支付。国有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和时间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范畴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参加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选聘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被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的中介机构, 3年内不得再入库。中介机构因工作明显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负责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将中介机构的违规行向其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