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预算外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专户,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核算管理。市公房管理中心设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个人自付租金部分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月收取,缴入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
(二)中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金由申请人申请时户口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按月统一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支付至承租户不再符合租金补助条件止)。租金补助金预算由各区民政局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安排,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按市、区共享税市级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三)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租金补助金预算由所在单位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分别由市人事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租金补助金预算分别由市人事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由市人事局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租金补助金预算由市人事局统一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安排,其中区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按市、区共享税区级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五)驻厦省、部属单位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由其所在单位按月直接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公房管理中心应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按月集中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专户。
第七条 市人事局每月支付企业引进人才租金补助金时,应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姓名、所属企业名称、支付金额;
(二)引进人才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当季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材料,按月统计出各区引进人才租金补助支付情况,具体测算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数额,作为市区财政体制结算的依据,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八条 租金补助支付单位应掌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工作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金补助标准,并书面告知市公房管理中心。
(一)中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所在行政区民政局应负责将中低收入家庭租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其申请时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以便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房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及时调整租金补助;
(二)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超过三个月时间仍未申报退出的,取消其租金补助,并向承租人追缴从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已补助的租金补助金。对承租人通过虚报、瞒报或伪造等手段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应从租赁之日起追缴已补助的租金补助金;
(三)追缴的租金补助金按月缴入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再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月集中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专户。
第九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明确租金收缴程序、时限,对承租人个人自付租金部分及单位支付租金补助的缴交情况应及时核对,实行明细核算,确保租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对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市公房管理中心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缴租金,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及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用房、设施的租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购置)、管理、维护和租金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纳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部门预算,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收入预算或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预算管理,切实降低管理成本。可根据管理需要分步骤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修缮和租金催缴等具体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责成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