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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产〔2018〕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所出资企业,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推进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7月16日


推进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91号)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包括:

  (一)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二部分 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包含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决策及批准机构负责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包括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包括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用户名)、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包括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福建厦门)发布。

  七、第三、四、五、六条所规定的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不在本办法信息公开之列。

  八、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

  九、各所出资企业及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要指定本企业牵头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牵头部门、具体经办人名单等信息于 2018年 8月 1日前 报送国资委。

  十、市国资委定期开展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同时将检查结果于11月底报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汇总。并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一、市国资委对各所出资企业及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主体给予加分;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则减分,并予以通报。





关于《推进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7/26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91号)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条款的说明

《办法》分三部分共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目的是为了扎实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

(一) 适用范围

第1、2条规定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包括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二)公开内容和分工

1.公开内容。第3至6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等需信息公开的内容。

2.不公开的情况。第7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等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3.公开信息的推送。第8条规定了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

(三)保障措施

第9、10条分别规定了各所出资企业、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职责。第11条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及奖惩情况。



来源:厦门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