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及落实退休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改办〔2007〕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住房补贴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6〕243号,以下简称
243号文件)开展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同时逐步落实退休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调查工作
(一)各单位应抓紧时间按照
243号文件规定的调查范围、申请程序,自行组织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申请、公示、审核认定工作。
(二)各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逐级进行职工住房补贴支出预算的录入、汇总工作。录入汇总从网上下载软件安装后填报,下载网址为:http://202.127.160.107/zfbt 。各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的《北京市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一级预算单位)》(含电子版)、《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含下属单位)上报我办。
(三)各单位尚未按规定将房改售房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行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四)未实行住房补贴代缴的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不参加本次调查工作。
二、退休无房老职工及补报的困难企业离休职工住房补贴的落实工作
(一)2007年度退休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落实工作的范围是已参加了2004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的退休无房老职工。
(二)2006年我市开展了职工住房补贴专项检查,并进行了抽查审计。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及审计结果,逐步落实退休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对于少数目前尚未完成自查工作的单位,和未按审计结果整改的单位,应抓紧落实有关工作,其退休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待完成上述工作后再行发放。
(三)鉴于
243号文件对垂直管理单位所在地在远郊区县的,适用所在地的住房补贴系数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该文件下发前已申报的退休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与该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按
243号文件重新计算后再予以落实。
落实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房管(房改)、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住房补贴调查、汇总情况按时准确上报以及退休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及时到位。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