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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建房〔2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2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地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原省建设厅、工商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
  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要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
  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信用档案,推进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价格等相关部门。
  七、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6月至11月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布置所辖县(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检查;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开展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6月底前,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向省住建厅、物价局上报。
  附件: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