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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均摊加价及网外三厂均摊加价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均摊加价及网外三厂均摊加价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12 川国税流一〔1995〕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对小水电均摊加价及网外三厂(成都、江油、珞璜三家电厂)均摊加价是按 国税发〔1994〕185号通知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 国税发〔1994〕6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并与各地研究,我们认为:

根据省电力局、省物价局川电财(1994)40号文件规定,小水电均摊加价和网外三厂均摊加价是由供电企业在目录电价外向用户收取,并在供电企业“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这部分代收加价主要用于小水电站更新改造及网外三厂还贷。我局意见,对小水电均摊加价和网外三厂均摊加价在进入国家目录电价之前,暂视同价外费用,按 国税发〔1994〕185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