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1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防办:
为进一步规范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人民防空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附件
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人民防空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无法修复或还建有困难须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还建或补偿费用。
第四条 人防工程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人防工程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应遵照修复或还建优先的原则,修复或还建不低于原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质量、标准、功能、等级、面积等;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复或者还建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人防工程赔偿费。
第七条 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经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程所在位置、现行造价、装修水平及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进行现金赔偿。拆除、损毁人防通信、警报等设施按拆除、损毁时的重置或评估价值赔偿。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人防工程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赔偿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后,其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所涉及修复、还建或补偿工作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位和公民方便阅览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要求、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赔偿责任等,增强民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缓收人防工程赔偿费,或者改变人防工程赔偿费收取范围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人防工程赔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人防工程赔偿费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人防工程赔偿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