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5.医疗类代表作要求
附表1
临床、口腔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
1 |
普通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2 |
心血管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3 |
呼吸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介入诊疗200人次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介入诊疗200 人次 |
4 |
消化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介入诊疗5000人次,其中内镜下治疗手术至少500例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介入诊疗5000人次,其中内镜下治疗手术至少800例 |
5 |
肾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 |
神经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7 |
内分泌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8 |
血液病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
9 |
传染病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0 |
风湿与临床 免疫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11 |
结核病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2 |
老年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3 |
精神病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4 |
全科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5 |
职业病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6 |
普通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17 |
骨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
18 |
胸心外科 |
300单元(有病房) |
400人次(心外),600人次 (胸外)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心外),400人次(胸外) |
400单元 (有病房) |
500人次(心外)、1000人次(胸外)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心外),500人次(胸外) |
19 |
神经外科 |
300单元(有病房) |
4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 |
400单元 (有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 |
20 |
泌尿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21 |
烧伤外科 |
300单元(有病房) |
4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 |
400单元 (有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 |
22 |
创伤外科 |
300单元(有病房) |
4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 |
400单元 (有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 |
23 |
整形外科 |
300单元(有病房) |
|
手术/操作800人次 |
400单元 (有病房) |
|
手术/操作1000人次 |
24 |
小儿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25 |
麻醉学 |
|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26 |
疼痛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疼痛学 |
|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
27 |
皮肤与性病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28 |
康复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 (无病房) |
1000人次 |
|
29 |
妇产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30 |
计划生育 |
400单元(有病房) |
|
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
手术/操作1000人次 |
31 |
小儿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32 |
儿童保健 |
500单元(无病房) |
|
|
800单元 (无病房) |
|
|
33 |
妇女保健 |
500单元(无病房) |
|
|
800单元 (无病房) |
|
|
34 |
眼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35 |
耳鼻喉 (头颈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36 |
肿瘤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37 |
肿瘤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
38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6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
39 |
重症医学 |
|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40 |
急诊医学 |
|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41 |
放射医学 |
|
|
签发报告5000份 |
|
|
签发报告 5000份 |
42 |
超声医学 |
|
|
签发报告5000份 |
|
|
签发报告 5000份 |
43 |
核医学 |
|
|
签发报告2500份 |
|
|
签发报告 3000份 |
44 |
病理学 |
|
|
签发报告4000份 |
|
|
签发报告 4000份 |
45 |
临床医学检验 |
|
|
参与诊疗1500人次或签发报告7500份(见注9) |
|
|
参与诊疗1000人次或签发报告5000份(见注9) |
46 |
运动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单元 (有病房)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47 |
临床营养学 |
|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48 |
口腔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有病房),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有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有病房),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有病房)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
49 |
口腔内科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有病房),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有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有病房),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有病房) |
50 |
口腔颌面外科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有病房),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有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有病房),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有病房) |
51 |
口腔修复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有病房),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有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有病房),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有病房) |
52 |
口腔正畸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有病房),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有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有病房),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有病房) |
注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含院前急救),非传染病学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发热门诊,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注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口腔诊疗、心理诊疗等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4:消化介入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5:呼吸介入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普通外科)执行。
注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注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注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注10: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期间,经服务单位及派出部门考核合格后,视同完成相对应服务时长工作量要求;对于承担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视同完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任务期间工作量要求。视同完成时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附表2
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专业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 |
晋升 |
临床专业 |
非手术为主 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由各医院自行确定手术专业 和非手术专业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600 |
9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
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300 |
4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500 |
||
出院患者手术 |
人次 |
300 |
4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注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含院前急救),非传染病学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发热门诊,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
注2:全科医学(中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注4: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期间,经服务单位及派出部门考核合格后,视同完成相对应服务时长工作量要求;对于承担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视同完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任务期间工作量要求。视同完成时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附表3
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评价 维度 |
二级指标 |
指标定义及说明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 |
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含监测、流调、随访、督导、培训、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含监测、流调、随访、督导、培训、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专业技术 工作 |
参与的各类现场调查或者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 |
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或者由各级技术主管部门确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需要到现场进行调查的各类工作。 |
任现职以来,参与的各类现场调查或者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10个。 |
任现职以来,主持的各类现场调查或者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6个。 |
|||||
撰写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应急预案与风险评估报告、公共卫生工作或项目总结(数据分析)、技术指导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调研/督导报告数量 |
在参与的各项现场工作中形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健康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公共卫生工作或项目总结(数据分析)、技术指导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调研/督导报告等材料。 |
任现职以来,参与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健康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公共卫生工作或项目总结(数据分析)、技术指导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调研/督导报告≥10个。 |
任现职以来,指导完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健康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公共卫生工作或项目总结(数据分析)、技术指导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调研/督导报告≥6个。 |
||||||
制定的业务工作计划或者技术指导方案数量 |
由各级政府、技术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本单位制定发布的用来规范或者指导某项业务的计划和方案。 |
任现职以来,参与制定计划或者方案≥10个。 |
任现职以来,指导完成或者组织制定计划或者方案≥6个。 |
||||||
评价 维度 |
二级指标 |
指标定义及说明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健康教育 |
参加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数量 |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而参加或从事的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促进活动。 |
任现职以来,参与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5项。 |
任现职以来,指导完成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3项。 |
备注:
注1:附表中本专业工作时间为必备条件,其余工作量项目须至少具备一项。
注2:参与的各类现场调查或者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生职称须为该事件现场调查或者处置的领队或主要参与人之一,申报主任医师须为现场调查或者处置的领队(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3: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现场调查的主审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4: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妇幼卫生监测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者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5: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及风险评估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预案(报告)的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预案或报告的第一主审。(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6:公共卫生工作或项目总结(数据分析)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公共卫生工作或项目的负责人、总结(数据分析)审核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总结(数据分析)第一主审(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7:技术指导、质量评估或调研/督导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报告的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报告的第一主审。(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8:卫生业务工作计划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工作计划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第一作者。(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9:技术指导方案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技术指导方案的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第一作者。(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注10: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具体负责活动方案制定的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或者活动主要实施者,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活动主要指导者或实施者。(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附表4
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 |
基本病种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疑难病种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
||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手术难度和例数 |
基本手术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
基本手术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疑难手术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
||
疑难手术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能力 |
中医治疗 情况 |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本专业出院患者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的本专业出院患者数量/本专业出院患者总数×100% |
中药饮片处方比 |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占所有处方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数/所有处方总数×100% |
||
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
||
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数量/中医药物和非药物疗法总数×100% |
||
中医药治疗疗效 |
考核期内医师用中医药方法治疗本专业疾病疗效 |
同行评议 |
||
质量 安全 |
并发症 发生率 |
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
资源 利用 |
平均住院日 |
平均住院日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患者 管理 |
次均费用 |
住院患者次均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注:1. 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2. 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3. 中药饮片处方比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两个指标可任选其一,也可同时使用。
附表5
医疗类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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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5位)卫生标准1项。 5.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三、四级手术(操作)视频。 6.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7.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8.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9.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10.参与(排名前3位)调查研究并撰写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疾病监测报告、健康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估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报告5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提供,且必须提供)。 |
1.参与(排名前3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3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3位)卫生标准1项。 5.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四级手术(操作)视频。 6.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7.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4次。 8.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9.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10.主持调查研究并撰写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疾病监测报告、健康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估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报告5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提供,且必须提供)。 |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医生、实习学生10人。 3.带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10人。 4.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医生、实习学生20人。 3.带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20人。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6.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3个。 |
|
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排名第1位)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
1.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第1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3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排名第1位)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3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3项。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7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10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卫生标准1项。 5.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三、四级手术(操作)视频。 6.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7.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1次。 8.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9.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10.参与(排名前3位)调查研究并撰写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疾病监测报告、健康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估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报告3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必须提供)。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10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7位)卫生标准1项。 5.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四级手术(操作)视频。 6.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7.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8.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9.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10.主持调查研究并撰写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疾病监测报告、健康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估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报告3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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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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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7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医生、实习学生8人。 3.带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8人。 4.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1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9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医生、实习学生15人。 3.带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15人。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1项或参与开展2项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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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国家级(排名前7位)科研项目1项。 3.参与完成(排名前2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9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1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1项。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第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3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
附件3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
(护理类)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4.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副主任护师职称,需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2.申报主任护师职称,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3.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4.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基本工作量。
申报副主任护师基本工作量: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任期内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申报主任护师工作量: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任期内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五)护理案例。
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六)业绩要求。
根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提供5项以内取得现职称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详见附表)。
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各提供至少1项代表作。
二级医疗机构和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至少提供专业能力代表作1项,并在教学能力或科研能力两个类别中任选至少1项代表作提供。
不重复提交同一项代表作。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主任护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主管护师7年以上者,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护理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受聘主管护师3年以上,或具有护理学类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受聘主管护师4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取得主管护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二)主任护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专业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者,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规定学历及相应学位,受聘副主任护师4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取得副主任护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主任护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6),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护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急重症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二)主任护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附表:护理类代表作要求
附表
护理类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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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5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
1.参与(排名前3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3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3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4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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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10人。 3.带教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10人。 4.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20人。 3.带教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20人。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6.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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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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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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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第1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3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3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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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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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7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10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1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7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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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7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8人。 3.带教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8人。 4.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1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9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15人。 3.带教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15人。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1项或参与开展2项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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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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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国家级(排名前7位)科研项目1项。 3.参与完成(排名前2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9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8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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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前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3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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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
(药学类)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学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医院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需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2.申报主任药师职称,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3.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4.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副主任药师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四)基本工作量。
受聘现职称以来须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五)业绩要求。
根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提供5项以内取得现职称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详见附表2)。
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各提供至少1项代表作。
二级医疗机构和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至少提供专业能力代表作1项,并在教学能力或科研能力两个类别中任选至少1项代表作提供。
不重复提交同一项代表作。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主任药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主管药师7年以上者,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药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受聘主管药师3年以上,或具有药学类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受聘主管药师4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取得主管药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主任药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二)主任药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专业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副主任药师5年以上者,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规定学历及相应学位,受聘副主任药师4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取得副主任药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主任药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6),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四、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二)主任药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附表:1. 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2. 药学类代表作要求
附表1
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专业工作时间 |
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处方/医嘱调剂 与点评 |
张/剂/ 条/份 |
参与调剂处方不少于8万张(中药处方不少于2.5万张)或住院医嘱不少于10万条(住院中药医嘱不少于5万条);或参与静脉药物配置数量不少于3万袋;或中药煎药不少于1.5万剂;或点评不少于6000张门急诊处方(中药处方不少于5000张)或不少于1000份住院医嘱(中药医嘱不少于750份)。 |
参与调剂处方不少于6万张(中药处方 不少于1.75万张)或住院医嘱不少于8万条(住院中药医嘱不少于3万条;或参与静脉药物配置数量不少于2万袋;或中药煎药不少于1.2万剂;或点评不少于5000张门急诊处方(中药处方不少于4000张)或不少于800份住院医嘱(中药医嘱不少于600份)。 |
医院制剂量 与炮制 |
批次/支、盒、包、袋 |
参与医院制剂(生产、质控、检验、仓库管理等环节之一)≥60批次,或≥2.5万瓶(支、盒、包、袋);或完成膏丹丸散等传统制剂不少于250人次;或制剂新注册或备案品种不少于8个。 |
参与医院制剂(生产、质控、检验、仓库管理等环节之一)≥50批次,或≥2万瓶(支、盒、包、袋);或完成膏丹丸散等传统制剂不少于200人次;或制剂新注册或备案品种不少于5个。 |
临床药学 |
例 |
实施药学监护不少于400例;或开展TDM或基因检测并完成报告解读不少于250例;或开展药学会诊100例次。 |
实施药学监护不少于240例;或开展TDM或基因检测并完成报告解读不少于200例;或开展药学会诊100例次。 |
注:
1. 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 评价项目中专业工作时间为必备项目,其余项目须满足任意一项。
3. 聘期内从事不同岗位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可按不同的评价项目累计计算(按聘期内最低工作量为100%计,不同岗位累计完成工作量比例之和不低于 100%,最多提交三项工作量参与累计)。
4. 药学监护是指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直接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药学服务,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药学监护具体数量按照规范的住院或门诊患者的药历计算。
附表2
药学类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5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8.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9.参与(排前3位)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药物临床研究、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事管理、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等1项。 |
1.参与(排名前3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3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3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4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8.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9.主持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药物临床研究、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事管理、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等1项。 |
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10人。 3.带教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2人。 4.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20人。 3.带教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5人。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6.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3个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
1.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第1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3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3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3项。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7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10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1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8.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9.参与(排前5位)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药物临床研究、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事管理、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等1项。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7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项目共3项。 8.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答辩的结业论文。 9.参与(排前3位)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药物临床研究、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事管理、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等1项。 |
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7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8人。 3.带教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2人。 4.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1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9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15人。 3.带教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4人。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1项或参与开展2项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科 研 能 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国家级(排名前7位)科研项目1项。 3.参与完成(排名前2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9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1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1项。
|
1.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前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1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排名第1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3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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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
(技术类)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学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病理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病案信息技术、消毒技术、输血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放射卫生技术、疾病控制技术。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副主任技师职称,需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2.申报主任技师职称,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3.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4.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卫生副高理论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四)基本工作量。
受聘现职称以来须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五)业绩要求。
根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提供5项以内取得现职称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详见附表2)。
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各提供至少1项代表作。
二级医疗机构和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至少提供专业能力代表作1项,并在教学能力或科研能力两个类别中任选至少1项代表作提供。
不重复提交同一项代表作。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主任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主管技师7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医学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受聘主管技师3年以上,或具有医学类相关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其取得主管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二)主任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专业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副主任技师5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或者具有规定学历及相应学位,受聘副主任技师4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者,且取得副主任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主任技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6),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4.参与(公开署名)编写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
四、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附表:1.技术类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2.技术类代表作要求
附表1
技术类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适用专业 |
工作时间 |
周 |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所有专业 |
病历编码数量及修改病历编码数量 |
份 |
编码病历数不少于5000份;审核下级技师编码病历数不少于2500份 |
编码病历数不少于5000份;审核下级技师编码病历数不少于2500份 |
病案信息技术 |
完成检测项目 |
份/ 项次 |
完成专业检测项目不少于1000项次 |
完成专业检测项目不少于1000项次 |
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 |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
份 |
不少于7500份 |
不少于5000份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配血及相关检测 次数 |
次 |
不少于5000次 |
不少于3000次 |
输血技术 |
技术操作次数 |
次 |
不少于7500次 |
不少于5000次 |
核医学技术、脑电图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消毒技术(医疗机构) |
检查次数 |
份 |
不少于10000次 |
不少于10000次 |
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心电图技术 |
病理制片数量 |
份 |
不少于25000次 |
不少于17500次 |
病理学技术 |
参与治疗人次 |
人次 |
不少于5000人次 |
不少于3000人次 |
康复医学技术 |
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 |
天 |
不少于60天\年 |
不少于60天\年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放射卫生技术、消毒技术(公共卫生机构) |
注:工作量是指中级晋升副高期间或副高晋升正高期间完成的工作量,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附表2
技术类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三级医疗机构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专 业 能 力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5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
1.参与(排名前3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3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3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4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
教 学 能 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10人。 3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4.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20人。 3.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4.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位)主持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3个。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三级医疗机构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
1.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3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3位)或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1项。 6.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3项。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专业能力 |
1.参与(排名前7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10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1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2项。 |
1.参与(排名前5位)临床研究并形成技术规范1项。 2.参与编写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1篇。 3.受到临床指南推荐的由本人参与(排名前6位)开展的项目及研究成果。 4.参与编制(排名前7位)卫生标准1项。 5.获得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等竞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6.国际学术会议发言1次,或国内学术会议及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言2次。 7.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形成的推广应用报告或在区县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质量与安全持续改善项目共3项。 |
教学能力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7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8人。 3.参与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4.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1个。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9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15人。 3.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1项或参与开展2项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本专业相关科普作品2个。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科研能力 |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国家级(排名前7位)科研项目1项。 3.参与完成(排名前2位)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9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最多提交2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1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1项。
|
1.作为第一发明人(排名第3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排名前3位)或作为主研人完成国家级(排名前5位)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7位)1项。 6.在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最多提交3本参与累计计算)。 8.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3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作为推广单位参与人员,推广适宜技术2项。
|
附件6
重庆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基层定向卫生职称),是在正常职称评聘渠道之外,面向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卫生系列定向职称评聘。本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且以核定的第一名称为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基层定向卫生职称”沿用相应卫生系列对应的职称名称,评价机制与全市卫生系列职称保持一致,单独组建评委会,单独制定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取得基层定向卫生职称者,颁发全市统一的基层定向卫生职称证书,仅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若申报全市通用职称,须按照全市通用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申报评审。
适用专业包括:全科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医学影像学、临床检验医学、预防医学、护理、药学、中药学、医学影像技术、临床检验医学技术、卫生检验技术。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4.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7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学工作满20年,且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25年,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7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0年,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7年。
3.基层全科医学专业(含中医类全科医学)可提前1年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4.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5.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基层副高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符合免考政策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基本工作量。
受聘现职称以来须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具体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
(五)进修学习要求。
临床、中医、口腔类医师,取得现职称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任现职以来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达到进修学习时间,可视为已完成进修学习。
(六)病案。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须提交本人受聘现职称以来主治(持)的住院病案复印件5份(不同年度各1份)。未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提交本人受聘现职称以来门诊病历复印件5份(不同年度各1份,包含处方)。
公卫医师提供1份具体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专题总结分析、1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和1份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护理人员提交护理案例报告或者护理查房报告2份。
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专业相关报告2份。
(七)业绩要求。
申报副高提供3份具有一定见解,能反映本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案例)分析资料、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代表作。
申报正高提供5份具有一定见解,能反映本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案例)分析资料、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代表作。
三、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并能用于实践。有较丰富的基层临床一线工作经验,对常见病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备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能力。同时,具有社区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熟悉社区卫生调查、社区卫生诊断及对社区不同人群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较好地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了解服务人群的健康需求,能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主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并能用于实践。有丰富的基层临床一线工作经验,对常见病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备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社区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掌握社区卫生调查、社区卫生诊断及对社区不同人群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很好地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了解服务人群的健康需求,能熟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主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并取得较好成效。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同行广泛认可。
附表: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附表
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
门诊 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 |
全科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2 |
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3 |
外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手术/操作400人次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手术/操作400人次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4 |
妇产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6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5 |
儿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25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25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
门诊 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6 |
口腔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75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7 |
中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8 |
中西医结合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9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400人次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义诊30次 |
||
10 |
医学影像学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11 |
临床检验医学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
门诊 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2 |
预防医学 |
|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到辖区学校、养老院、社区等机构指导传染病预防控制40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到辖区学校、养老院、社区等机构指导传染病预防控制25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13 |
护理 |
|
|
具备1个临床科室管理经验,业务查房指导下级护理人员5次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具备1个临床科室管理经验,,业务查房指导下级护理人员10次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14 |
药学 |
|
|
审核、调配处方1.5万张或完成本院处方点评1000份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审核、调配处方1万张或完成本院处方点评1500份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15 |
中药学 |
|
|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人次 |
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
门诊 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
手术/操作 人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6 |
医学影像技术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17 |
临床检验医学技术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18 |
卫生检验技术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10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
|
签发报告3000份 |
参与服务5000人次,健康教育讲座30次 |
备注:
1. 表中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的累计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其中门诊量半天(4小时)为1个单元。
2. 除表中工作量指标以外,还需要达到工作时间要求:申报晋升副高职称,受聘担任相应中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申报晋升正高职称,受聘担任相应中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附件7
附 录
一、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意见所称“学历(学位)”有关说明
条件中的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首次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全日制专业学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中的“相应学历”,包含以下涵义:对以本科以下学历或学位申报高级职称者,学历或学位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即申报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医疗类专业高级职称,需具备相应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医学类学历或学位;申报护理类专业高级职称,需具备护理学类学历或学位;申报药学类专业高级职称,需具备药学类学历或学位;申报技术类专业高级职称,需具备医学类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对以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申报高级职称者,若本科学历或学位符合上述要求,则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可为医学类相关专业;若本科学历或学位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或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8个原脱贫摘帽区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除外),在以上区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7年,申报全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中专;在以上区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7年,申报全市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大专。
三、关于业绩的有关说明
申报人代表作业绩成果均应为现职称取得以后的,且必须与本专业相近或相关。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基本工作量均应从聘用时间开始计算。
学术论文:均限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在科技期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科技期刊: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可查询备案的合法期刊;高质量科技期刊:指SCI、EI、北大中文核心、CSCD、统计源期刊等;增刊、副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清样、录取通知等不纳入。以论文正式发表当年期刊收录情况为准。
专业论著(教材):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是指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教材(包括线上线下),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科研成果转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厅局级(区县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批准立项)、省部级(市科技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教育部批准立项或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特别资助项目)或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来源的科研项目;科技部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课题以及《任务(预算)书》正式批准件中明确的子课题(子任务)】科研项目,须提供结题报告。其他省市或部队科研项目比照同等级别确定。临床试验项目可视同科研项目,其中,作为国内组长单位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作为组长单位的1类新药多中心临床试验、1类新药Ⅰ期临床试验和作为组长单位的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可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组长单位的非1类新药多中心临床试验、作为参加单位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作为参加单位的1类新药多中心临床试验、非1类新药Ⅰ期临床试验和作为组长单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可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组长单位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和作为参加单位的1类新药IV期临床试验可视同厅局级科研项目。
科技奖励:主要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委授予的科技奖项,包含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项。
临床指南:申报人公开署名的国家级或国际行业学(协)会正式发布的临床指南。
技术规范:指申报人公开署名的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公开发布的对医疗卫生行业标准要求的文件,包括医疗诊断、操作、治疗等。
卫生标准:指申报人公开署名的公开发布的对疾病预防和诊治过程中各项管理事项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专家共识:指申报人公开署名的公开发表或发布的由一个专家团队就某临床问题或疾病诊治达成的国际\国内共识。
技术专利: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手术/操作视频:晋升副主任医师应为担任主刀或一助,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三、四级手术/操作视频;晋升主任医师应为担任主刀,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四级手术/操作视频。同时,应受邀在省级以上学(协)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会上演示、参加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或协办的竞赛获奖或编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科普作品:在科普图书(取得ISBN编号)、科普期刊(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科普类有声读物(出版单位须为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出版资质、音像电子制作资质及网络出版服务资质的单位)和报纸(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上发表的科普文章;或获批省部级以上科普项目;或受邀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参加科普节目形成的文字材料;在官方媒体上发表经单位审核的科普作品;或参加厅局级部门、省级学(协)会主办的科普活动、科普讲座、科普培训中形成的科普作品;或在厅局级部门、省级学(协)会组织开展的相关健康科普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科普作品。文章署名要求与学术论文一致,专著应为主编(副主编)或有独立编撰的章节,作品应为排名第一的供稿人或编写人。
学术会议发言:受邀在国际学术会议、省部级以上学(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围绕某个主题进行演讲,不包括大会主持、嘉宾讨论、嘉宾点评、提问等(国际学术会议含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壁报交流)。
行业学(协)会:省级以上医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应急处置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疾病监测报告/健康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估报告:参与调查研究并撰写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应急处置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疾病监测报告、健康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估报告等。
项目(课题)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中起主导作用,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
项目(课题)排名:指在项目(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申报材料中,署名排序情况(含第一负责人)。
四、关于卫生职称转评、多评的说明
(一)鼓励教学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教育、卫生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规定同时逐级晋升两类职称;鼓励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从事科研、临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自然科研、卫生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规定同时逐级晋升两类职称。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已取得卫生系列以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可转评、多评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在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可按照规定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已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可按照规定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之间,可按照规定实施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不可转评、多评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在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四)取得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服务满5年,交流到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可按照规定转评同级全市通用高级职称。
(五)以上实施转评、多评的,在符合全市统一规定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转评、多评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
2.从聘用初级职称起,至聘用现职称,期间聘用时间累计达到转评、多评专业初级职称至所评高级职称的最低累计聘用时间,并在现工作岗位上工作满2年;
3.转评或多评具有职业准入要求专业的高级职称,还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
4.符合转评、多评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关于深化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