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细化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金管函〔2021〕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金管规〔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正在修订。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
为更好地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经营水平,根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拓宽融资渠道
对于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省金融监管局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准,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公布前,参考前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批准后,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应将批准结果抄送省金融监管局。
二、适度扩大经营区域
对于最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省金融监管局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准,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公布前,参考最近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可向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申请,经省金融监管局同意后,经营区域可放宽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