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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1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或补偿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化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绿化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绿化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或缓征绿化赔偿费,应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收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后,其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所涉及修复或补偿工作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位和公民方便阅览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求、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的赔偿责任等,增强民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缓收绿化赔偿费,或者改变绿化赔偿费收取范围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绿化赔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绿化赔偿费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绿化赔偿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