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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7〕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执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二、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2号)要求,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大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四、各市经信委对辖区内上一年度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情况开展统计、核查,逐个甄别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确定“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综合研究后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级电力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加价标准或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的加价标准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钢铁企业执行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