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
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依据)为落实乡村建筑师名录“一人一档,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建筑师队伍质量,提升乡村风貌和农房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沪住建规范〔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乡村建筑师是指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统一管理的从事乡村建设的设计人员。乡村建筑师进入名录、退出名录、监督考核和继续教育等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协会”)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名录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乡村建筑师经验交流、案例分享、乡村调研等活动。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乡村建筑师名录动态管理,推动镇(乡)人民政府使用名录。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名录使用的实施主体,负责选好用好乡村建筑师。
第二章 名录建立
第四条(名录建立)遵循从紧从严、择优进入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每三年开展乡村建筑师遴选工作。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经推荐报名、专家审核、培训考核、发文公布等遴选程序后正式纳入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管理的乡村建筑师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推荐报名)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乡村建筑师遴选报名采用设计院、协会或建设管理部门、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长期接受线上、线下推荐报名。线上报名由从业人员登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名推荐表,并按第六条规定上传报名材料;线下报名按照第六条规定将书面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勘察设计协会。
第六条(报名材料)相关从业人员报名参加乡村建筑师遴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一)上海乡村建筑师报名推荐表(推荐单位盖章)。
(二)身份证、学历证、执业注册证(若有)、职称证、乡村项目业绩证明、乡村项目获奖证书(若有)等。
(三)所在设计院、联合推荐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专家审核)按照“公平公正、多方参与”的原则,成立乡村建筑师审核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审核初步确定乡村建筑师名单。专家组成员包含乡村建设领域资深专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涉农区镇管理人员。专家组重点审核报名人员的工作经历、乡村建设项目业绩等。
第八条(培训考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市勘察设计协会就有关规章政策、设计导则、工作规范、示范案例等组织教育培训,并在培训完成后就培训内容开展考试,考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合格为60分。
第九条(发布公开)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后,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统一管理。乡村建筑师名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方门户网站和市勘察设计协会官方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对遴选不通过人员,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通知相关人员,个人档案信息进入乡村建筑师名录储备库,待进一步完善个人档案信息、符合遴选条件后可继续报名参加遴选。
第十条(增补录入)对于长期服务乡村建设且工作业绩突出的相关从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每年增补录入乡村建筑师名录,并在市勘察设计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一)参加国家或本市政府部门、行业学会(协会)等公开组织的乡村建设相关设计竞赛、评优评奖,经专家评审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设计团队主创。(由所在设计院和区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推荐)
(二)市级、涉农区、镇(乡)建设管理部门经长期合作认为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出众的设计负责人。(由所在设计院和政府管理部门联合推荐)
(三)经专家评审组一致认为优秀并建议增补录入的人员。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乡村建筑师名录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建立乡村建筑师电子信息档案,实施乡村建筑师“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乡村建筑师按要求定期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报送信息,上报相关佐证材料(设计合同、获奖证书、竣工图、乡村作品等)。个人档案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情况表、录用有效期、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格及所在单位资质证书等。
(二)有效期内教育培训情况。
(三)历年推荐报名审核、考核成绩等相关记录。
(四)乡村服务情况。主要指乡村建筑师当年为本市乡村建设提供的各类指导、咨询、驻村服务情况,参与乡村社区微更新、乡村社区治理、乡村品牌策划推广等活动情况。
(五)工程项目业绩。主要指乡村建筑师当年承接、参与本市、外省市乡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服务情况以及签订服务合同等。
(六)科研成果信息。主要指参与编制乡村建设类规范、设计导则图集并发布,参与编撰乡村建设的著作并出版以及取得乡村建设方面专利等。
(七)新技术应用信息。主要指乡村建筑师当年参与乡村建设项目中应用政府倡导的新技术、新工艺,包括装配式、绿色建筑、BIM技术辅助设计、太阳能光伏技术等。
(八)获奖信息。乡村建筑师从事乡村建设项目获得各类奖项、通报表扬等。
(九)不良信息。包括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犯罪记录等。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更新)市勘察设计协会每年6月、12月通知乡村建筑师开展个人信息更新工作,乡村建筑师应在通知发出后2周内自行完成个人电子信息档案更新、上传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档案信息监管)乡村建筑师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协会定期对录入的档案信息开展抽查,对发现未如实填写等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移出名录;市、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录入的工程业绩进行核实比对,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信息可直接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档案信息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内档案信息主要为以下工作提供依据。
(一)乡村建筑师的评优考核。
(二)镇乡人民政府选用乡村建筑师。
(三)在个人职称评审中将乡村建筑师承接、参与乡村建设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给予倾斜。
(四)具有注册资格的乡村建筑师作为乡村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凭已申报有效的合同抵扣相应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按合同金额每50万抵扣0.5个学时,不足50万的抵扣0.5个学时,同一合同最高抵扣2个学时,抵扣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到竣工验收之日,期间仅可抵扣一次。
(五)依托本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按照本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对乡村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进行信用计分。
其中,乡村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市乡村建设工程,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并获得各方认可的,每项加0.5分;工程业绩中采用政府倡导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每项加0.5分;乡村建筑师作为主创设计师参与乡村建设项目获得政府部门颁发奖项或者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学会(协会)等公开组织的乡村建设项目评优、竞赛并获奖,每项加0.5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市勘察设计协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指导下组织专家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在名录有效期内,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每年三季度组织专家对乡村建筑师进行年度核验,第三年度四季度组织专家对乡村建筑师开展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年度核验)年度核验主要以当年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为依据,核查本年度内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重点检查乡村建筑师提供乡村服务、合同签约、乡村项目获奖、培训教育等情况。
第十七条(全面考核)全面考核以三年内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为依据,结合年度核验情况,重点考核乡村建筑师三年内项目工作成效、满意度评价,主要包括:
(一)工作成效。工程项目业绩,包括乡村项目合同签约、参与乡村项目设计、项目现场服务记录;乡村服务活动,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参与乡村社区微更新、乡村社区治理、乡村品牌策划推广等;现场抽查,主要随机抽取项目开展现场踏勘,了解项目现场服务情况、查看设计图纸及存档文件等。
(二)满意度评价。面向涉农区、镇(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村委会,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
全面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为100分,基础分为60分,加分项为40分,扣分项从总分内扣除,直至0分为止,考核分数按照附表规则计算,总分数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年度核验、全面考核形成个人考核情况纳入信息档案,三年有效期内全面考核合格的乡村建筑师直接延续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全面考核前10%的乡村建筑师评为优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其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批准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确认,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后,退出乡村建筑师名录。
(一)三年有效期内全面考核不合格的。
(二)参加培训学时不满足20学时的。
(三)三年考核期内,未曾申报本市乡村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等服务合同或相关服务证明,在延期观察1年的情况下仍未参与过本市乡村建设项目的。
(四)本市涉农区、镇(乡)建设管理部门经合作认为技术和服务能力不合格,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书面申请将其移出名录,并经专家组审核属实的。
(五)涉农区、镇(乡)建设管理部门、市勘察设计协会接到关于乡村建筑师投诉的,经专家组核实的。
(六)其他经专家组评议建议移出名录的。
第二十条(自动退出)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自动退出乡村建筑师名录。
(一)申报乡村建设项目业绩伪造、弄虚作假的。
(二)服务本市乡村建设项目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的。
(三)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和犯罪记录等的。
第六章 从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服务内容)鼓励乡村建筑师长期下乡提供驻村服务。乡村建筑师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为村镇和农户提供集中式、批量化服务。国家对设计服务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设计直接发包的乡村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由乡村建筑师作为负责人的设计院承担。在乡村建筑师与建设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乡村建筑师所在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应明确乡村建筑师姓名及主要负责工作内容,明确其在施工图纸设计和现场施工服务等环节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质量)乡村建筑师应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对于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农户建房为主),在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时,施工图纸需签字、加盖印章并交镇(乡)建设管理部门存档,施工中须提供现场服务,指导施工队伍按图施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筑师负责制)鼓励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建筑师负责制。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的乡村建设项目,乡村建筑师可直接担任责任建筑师,按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内容提供全过程咨询和管理服务。设计直接发包的乡村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乡村建筑师承担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对纳入名录的乡村建筑师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市勘察设计协会每年面向乡村建筑师组织教育培训,每期培训学时为8小时,乡村建筑师应在进入名录3年内至少修满20学时。
第二十六条(学时抵扣)乡村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与遴选新增乡村建筑师培训合并开展。具有注册资格的乡村建筑师凭每年培训证明可抵扣注册期内选修学时,每8个乡村建筑师培训学时抵扣注册期内4个选修学时。三年全面考核为优秀的可叠加抵扣注册期内2个选修学时。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9日 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乡村建筑师全面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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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打分项 |
权重 |
评分描述 |
评分主体 |
考核依据和方式 |
单项 得分 |
加权 得分 |
低于60分 不合格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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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绩效 |
工程设计 |
20% |
1、全面考核三年有效期内在无新增工程项目合同或无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且无在服务工程项目,计60分。 |
市勘察设计协会 |
以考核有效期内乡村建筑师系统内申报合同为准,每个合同仅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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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服务 |
10% |
1、 全面考核三年有效期内没有参与乡村服务,包括参与乡村社区微更新、乡村社区治理、乡村品牌策划推广等。计60分。 |
市勘察设计协会 |
以考核有效期内乡村建筑师系统内申报乡村服务为准,每项目服务内容仅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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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10% |
1、全面考核三年有效期内,无项目获奖,计60分。 2、全面考核三年有效期内,服务乡村建设项目(本市或外省市)获奖(竞赛获奖),国家级计100分,省部级计90分,本市区级(外省市级)计80分。 3、全面考核三年有效期内,服务项目因设计原因出现有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的,计0分。 |
市勘察设计协会 |
以考核年度内乡村建筑师系统内申报获奖证明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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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量 |
20% |
1、全面考核三年有效期内在本市无在服务工程项目,计60分。
(4)每个项目现场服务次数,大于3次加10分,否则扣10分。 |
市勘察设计协会 |
根据申报合同及合同约定的进度,随机抽查本市乡村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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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10% |
得分=年度继续教育课时完成率X 100分。 |
市勘察设计协会 |
根据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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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评价 |
区建设管理部门评价 |
10% |
填写全市统一区级调查问卷(百分制) |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 |
1、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只对在服务本区项目的乡村建筑师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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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评价 |
10% |
填写全市统一镇级调查问卷(百分制) |
镇(乡)建设管理部门 |
1、镇(乡)级建设管理部门只对在服务本镇(乡)项目的乡村建筑师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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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评价 |
10% |
填写全市统一村民调查问卷(百分制) |
村委会 |
1、村委会只对在服务本村的乡村建筑师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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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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