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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34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3〕15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2013年11月26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3〕15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审计署2012年社保基金专项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开展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积极稳妥、保障权益、分类处理”原则,全面开展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

二、任务目标

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完成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的衔接过渡工作,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民保基金。对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财政退养待遇以及不愿意向城乡居民保衔接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给本人,终止保险关系。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省级代管基金返还计划。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衔接过渡工作意愿,经综合平衡后制定下达省级老农保基金返还计划。

主办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完成时限:2013年11月上旬

(二)省级代管老农保基金对账确认。省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逐一与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做好代管老农保基金的对账确认。

主办单位:省、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完成时限:每批基金返还计划前1个月

(三)省级代管老农保基金返还。省财政厅在2013、2014年两年内,分三批将省级代管的老农保基金返还县级。第一批2013年底返还,第二批、第三批分别于2014年6月底前、10月底前返还。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前

(四)制定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省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明确经办工作流程。

主办单位:省城乡居民保中心

完成时限:2013年底前

(五)县级制定衔接过渡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在明确老农保基金返还时间的同时,应尽快制定衔接过渡工作计划,确定实施步骤、完成时限、责任分工等,并将工作计划报省人社厅备案。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

完成时限:第一批县(市、区)2014年3月底前;第二批、第三批县(市、区)2014年6月底前。

(六)组织开展衔接过渡工作。各县(市、区)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开展摸底调查,核实老农保参保人员信息,进行老农保个人账户对账确认,做好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归并与清退,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七)全面清理归并老农保基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基金总量。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根据衔接过渡工作进度,逐步将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民保基金。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八)做好省级代管基金返还前老农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省级代管基金未全部返还到位前,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仍按现有基金调拨办法向省城乡居民保中心申请拨付基金,用于保证老农保待遇的续领、新增到龄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归并和养老金发放(原则上老农保退保业务待基金返还到位后再办理)。

主办单位: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维护老农保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出台鼓励衔接过渡的优惠政策。

(二)部门协同,确保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里统一制定的经办操作办法,做好经办服务;按照工作计划和序时进度,有序推进衔接过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基金,保障老农保基金及时完整拨入城乡居民保基金专户。审计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各项资金的到位和基金的完整。

(三)积极引导,平稳过渡。各地要加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相关政策的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要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切忌工作简单化,确保衔接过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在开展衔接过渡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特别注意做好极个别坚持要求继续按老农保政策执行的参保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足额保障养老金发放。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附表:省级代管老农保基金返还县级计划表




省级代管老农保基金返还县级计划表

返还批次

设区市名称

县(市、区)名称

第1批次
(25个)

福州市

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

宁德市

福鼎市、福安市

莆田市

荔城区、城厢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

泉州市

晋江市、南安市、安溪县

漳州市

华安县

龙岩市

新罗区、漳平市、连城县

三明市

尤溪县、沙县、宁化县、永安市

南平市

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阳市、光泽县

第2批次(33个)

福州市

马尾区、晋安区、闽候县、闽清县、永泰县、鼓楼区、福清市

宁德市

寿宁县、霞浦县、古田县、周宁县、屏南县

莆田市

仙游县、涵江区、莆田市本级

泉州市

泉港区、台商投资区、石狮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

漳州市

龙海市

龙岩市

上杭县、武平县

三明市

将乐县、泰宁县、三元区、建宁县

南平市

顺昌县、建瓯市、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

第3批次(23个)

福州市

台江区、仓山区

宁德市

柘荣县、蕉城区

泉州市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

漳州市

芗城区、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龙文区

龙岩市

永定县、长汀县

三明市

清流县、大田县、明溪县、梅列区

平潭综合实验区

平潭县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