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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榕政综〔2006〕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当前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到位


推进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扎实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动支持、配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到位。今后凡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及领导的责任。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负责依法监管除金融类企业外的全部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市国资委要尽快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全面开展对市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监管。市属企业所有产权交易需经市国资委批准,涉及国有控股权(包括相对控股权)变更及其他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下属企业,简称“所出资企业”,下同),主要是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需由国有资本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以及由处级单位转制的企业。市国资委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负责人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以及党建工作的领导。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所出资企业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和行业管理工作,仍按现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


  1、做好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务院、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基础工作的管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行为,并负责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市财政收入总盘子下,由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资本经营部门预算和收益收缴制度,设立资产收益账户,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上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做好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工效挂钩和核定企业负责人收入工作。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决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尽快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限制职务消费等办法。要利用好工资杠杆调节的职能,处理好所出资企业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3、做好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管。市国资委要把握好所出资企业投资方向,集中资源发展基础产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出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投资,可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市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或属非主业投资行为的,应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批准,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相应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做好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市国资委党委要积极探索企业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路子,推进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抓好所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尽快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考核、任用、奖惩等管理办法。要严格对所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管理,与市委有关部门配合,在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实绩实效为考核标准,开展对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的全面考核,配强配齐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要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逐步健全完善所出资企业监督机制,抓紧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及专职监事派驻办法。


  (二)关于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尚未列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是分布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准备退出的企业以及已进入改革程序的企业。上述企业管理与改革工作由现市直主管部门继续承担,主管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上述企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业务处室负责日常工作,参照执行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建立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企业及经营管理班子。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完成这类企业的改革。对符合“进”的企业,完成改革、明晰产权后,分批列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退”的企业,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关门走人。


  市国资委要主动加强对上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上述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涉及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要介入。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变动(抵押、增减资本、产权转让或划转、投融资、资产处置、产权纠纷调处)的重大事项,须报市国资委审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上述企业产权转让收入进入市财政专户,企业日常流动资产核销工作继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负责人仍由现主管部门管理,但任免前要征得市国资委党委同意。


  上述企业中具有社会事业性的企业,日常管理以其主管部门为主,但涉及资产评估、交易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对于各机关单位自办的劳服公司等企业,暂不列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


  (三)关于已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关门走人但尚有资产存量或债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已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关门走人但尚有资产存量或债权的企业,其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成立并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监管。资产管理公司要整合、盘活资产存量,收归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善后工作,仍由其主管部门企业服务小组按现工作机制进行。


  三、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衔接工作


  (一)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原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市国资委行使。根据榕委〔2005〕54号、91号以及榕委办〔2005〕193号、194号、196号文件精神,市委有关部门将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市财政局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经委、贸发局和建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将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国资委,同时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将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移交市国资委,以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工作衔接过程中,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理顺等问题,由市委有关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党委配合,提出工作意见上报市委研究决定。


  (二)市国资委要根据授权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定位,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确处理好与所出资企业、与市直各部门的关系,做好衔接工作。要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尽快制订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职能的移交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平稳、顺利。


  (四)所出资企业要按照交接程序和内容的有关要求,服从监管,做好与市国资委的各项衔接工作。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加强对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国资委要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应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