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07〕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根据《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作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在省厅指导、监督下,负责制定全省造价员管理制度,组织造价员培训、考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对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造价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技术规范、规程,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真实、客观、准确,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