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京建发〔2011〕229号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其资质与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等的核查、检查;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建立全市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记分,记分不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转入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资质标准与第十七条的规定,核查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实际情况及资质内容变更备案的办理情况。
检查外地咨询企业在京承接咨询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 检查咨询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一) 企业人员的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财务制度的建立管理情况;
(二) 企业经营业绩的原始台帐、技术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情况;
(三) 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检查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情况。
(一) 检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内容;
(二) 检查咨询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价标准规范、计价办法,抽查咨询企业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四) 检查咨询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委托方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咨询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证照、造价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分期分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方法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咨询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撤销资质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被暂扣相关证书、或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询自身的积分情况。
第四章 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咨询企业的积分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 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该咨询企业责令整改三个月,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其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提示有关协会在组织评优活动时慎重考评该企业资格。
(二) 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该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结果,责令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咨询业务。整改复查结果不合格的,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限制其资质延续和资质升级。
(三) 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该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核查该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不达标的,对于甲级咨询企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该咨询企业资质;对于乙级咨询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核查结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该企业注册地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未对其做出处罚、处理决定前,该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新的咨询业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期组织对咨询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咨询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整改情况提出复查要求。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咨询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年对积分达到9分以上(含9分)的咨询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八条 根据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 企业负责人
1. 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该咨询企业负责人。
2. 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警示;并将该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结果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予以公示。
3. 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 技术负责人
1. 积分达到8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该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
2. 积分达到11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该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在造价咨询行业内通报该技术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半年的重点监管。
3. 积分达到14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技术负责人;并将该技术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依法对该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有关部门对其执业资格未做出处罚、处理决定前,暂停其作为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执业。
(三) 项目负责人
1. 积分达到7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咨询企业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改正要求,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情况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内部进行书面通报。
2. 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造价咨询行业内通报,建议咨询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
3. 积分达到13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依法加大对该项目负责人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在有关部门对其执业资格未做出处罚、处理决定前,暂停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执业。
(四) 注册造价工程师
1. 积分达到6分时,由咨询企业对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正要求,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情况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内部进行书面通报。
2. 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造价咨询行业内通报,提示咨询企业加强对其管理。
3. 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情形的,将依法处理。
(五) 造价员的记分与积分处理标准参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六) 凡在咨询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记负责人的分。
第十九条 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与积分处理结果,作为评价该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是否诚信经营和诚信执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咨询企业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要求,报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应通过北京造价网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部门报送咨询合同、经营业绩、委托方评价意见等相关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在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布。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升级的业绩以北京造价网报送的业绩作为考核依据。若咨询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给予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进行记分与积分处理。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人员发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依法应当处罚处理而未进行处罚处理的;
(三)做出的处罚、处理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四)对违法违规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的;
(五)处罚、处理结果未在执法工作平台进行填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记分以及资质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记分与积分处理规定,对其他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同样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
||||||||
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行为认定依据 |
处罚处理依据 |
企业记分 |
人员记分 |
||
处罚处理 |
分值 |
分值 |
记分对象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1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2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4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5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6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7 |
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8 |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09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或未由执行该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0 |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1 |
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2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3 |
拒绝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4 |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5 |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
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6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条第二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2万元罚款 |
3 |
3 |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3万元罚款 |
4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7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 |
2 |
2 |
||||||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
3 |
3 |
||||||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
4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8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4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19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20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三)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21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4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22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23 |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六)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24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10102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八)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二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2 |
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二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3 |
未按照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4 |
使用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的计价软件,不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格式要求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三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5 |
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六)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6 |
未按照规定报送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 |
《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 |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7 |
未按照规定报送造价咨询合同、经营业绩、委托方评价意见等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 |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 |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行为管理 |
GQZJ201008 |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非注册造价工程师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条第二款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资质管理 |
GQZJ102001 |
咨询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办理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
2 |
2 |
||||||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
资质管理 |
GQZJ102002 |
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
2 |
2 |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罚款 |
3 |
3 |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罚款 |
4 |
4 |
||||||
资质管理 |
GQZJ102003 |
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
2 |
2 |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罚款 |
3 |
3 |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罚款 |
4 |
4 |
||||||
资质管理 |
GQZJ102004 |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4 |
4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
|
|
||||||
道德行为 管理 |
GQZJ1030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1030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
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3 |
企业负责人 |
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4 |
||||||
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5 |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10300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1030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
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
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
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
有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4 |
4 |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103005 |
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103006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
1 |
注册造价师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2030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
注册造价师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203002 |
注册造价工程师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
注册造价师
|
道德行为管理 |
GQZJ20300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
注册造价师
|